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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诉讼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23号)第一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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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侵占罪的自诉时效最长为十年。侵占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法定最高刑是5年。刑法法律规定,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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