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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面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即可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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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拥有当地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4、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7、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9、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根据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按照此规定,符合本地区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户,且具备本地区城镇户口的家庭,可以申请经适房。由于全国各个地区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所以申请人是否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应该去当地房管部门或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咨询详细标准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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