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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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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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