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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暂扣相关的维修设备、工具,并出具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设备、工具被暂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返还暂扣物品。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扣押的维修设备、工具予以拍卖抵顶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档案,纳入全市信用考核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年度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纳入信誉考核档案,作为是否延续的依据。原取得行政许可的维修企业拟扩大经营范围或提高维修类别,应当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法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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