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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
县城城中村宅基地原则上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除非经过征收或者已经登记为国有。城镇化中村委会签订哪些协议后土地都不能直接由农村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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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 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在本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本集体取得宅基地。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宅基地可以登记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非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一、非本集体的农民因特殊原因集中迁建而取得的宅基地 2011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明确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二、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民继承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 2011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实践中,在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前,地方已经开始这样的操作。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规定: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高山移民等集中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可按规定登记发证。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符合建房条件而未建,跨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他人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可按规定登记发证。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法定继承、分户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对因继承取得申请登记的,应收取继承公证文书,或经镇、村、社三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4.城镇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其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房地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5.农村土地房屋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未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后因买卖、交换、继承、分割等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符合登记条件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后,以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申请人办理初始登记,并在登记簿中记载历史沿革。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宅基地只允许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因此,非本经济组织的农民通过买卖等形式受让取得的宅基地,不得登记发证。
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一般发生于以下几种条件::1.村民批到宅基地后长时间不使用建设的。 2.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隐瞒真实情况,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宅基地,经查明情况后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3,用宅基地非法进行营利活动,而不是正常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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