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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没有2006年到2008年的月初的赔偿

2022-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新确定的制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后法不管前面的事的原则,前面的没有赔偿。但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前面的工作年限要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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