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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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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本规定中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执》。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六)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七)行政复议结论;(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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