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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他人的账户,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冻结的期限第一次是6个月...
法院冻结个人账户不是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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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依法定程序才能冻结诉讼当事人的银行卡,不能随便冻结别人银行卡,更不能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其它人的银行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不可以申请解冻,超出部分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要申请法院解冻,需要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被申请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对于帐户被冻结,可以采取用土地、房产、存款或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提供反担保,说明原因,请求解冻基本帐户。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个人账户的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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