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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予以确定。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对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对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此等等。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还必须具有扶养的实际能力,否则不构成本罪。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扶养的权利,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危险,但拒绝扶养。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首先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夫妻相互间有扶养义务。其次是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最后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人的精神赡养日益显得重要。
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予以确定。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对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对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此等等。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还必须具有扶养的实际能力,否则不构成本罪。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扶养的权利,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危险,但拒绝扶养。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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