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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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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不好,产生严重后果的,不能立案追究。
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罪既遂的处罚是: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罪。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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