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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也可根据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求,处理下...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商务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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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的;(二)无故拒绝协助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三)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四)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五)不依法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七)没有法定依据实施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违反本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十)对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指定管辖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具名举报投诉人或移送机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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