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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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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风险提示: 1、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3、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投保的,以自己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值的标的,其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是一种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第三人泛指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不确定主体。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3、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在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必须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能拒保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保障损失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 4、交强险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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