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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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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 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可以在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约定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理。 2、也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如要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只要履行了解除通知的手续,就不用承担违约金,相应的承租人也可以退回未到期的租金,以及事先缴纳的押金。 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不管解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施工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1、发包方的违约责任(1)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的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违约纠纷一直是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多发领域。那么什么是合同违约,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 《民法典》规定了违约责任。首先,违约是什么?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事实违约。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就是预期违约。 那么违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分为以下几种方法: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受损方可以根据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降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降价或报酬等。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损失的责任。 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承担违约金。 5、《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约定及其承担模式 当然,定金与违约金同时约定的,不能同时适用,一般而言,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或是违约金。而且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始终坚持补偿原则,即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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