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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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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构成要件: 1、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使用的,声明不允许使用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 2、符合法定情形(见下) 3、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报社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
1.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的只是该著作权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人无权处分著作权;而著作权的转移,则是著作权的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是否需要签订合同的要求不同。《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而《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区别: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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