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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赌博给另一方钱财是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赌债不是不当得利,是非法获利。赌债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无合法依据而取得或占有他人财物,但行为人主观上是无恶意的.赌博行为而获得的财物显然不属于不当得利,因其行为人主观上是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强烈动机,该行为属于非法占有,法律不保护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的财产损失,被取得财物的一方无法律救济途径。
就违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而言,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我民法通则也将其规范于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下,既然是债的关系,受害人自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请求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债权与物权有别,即在于债权并不具有支配性,而只能由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但对债务人人身财产不得排他支配。充错话费不当得利这里隐含的逻辑即是,当不当所得之「利」是有体物时,受害人因对他人不当所得利益并无支配权,因此只能凭藉债权请求权以资救济,请求他人返还不当得利,否则断可依据物上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既然没有支配权,即受损害之人对标的物并无物权,而物权又归不当得利人所有,原则上则无善意取得适用的问题,至于金钱、不记名证券等属于特殊的动产,因所有权变动随占有移转而发生,更无善意取得的问题。这在物权无因性语境下更为灼然。一旦不当得利人处分标的,对于受损之人有何救济,我民法通则并无规定,依据民法理论,则视该处分为无偿抑或有偿。若处分为无偿行为,如将不当得利赠与他人,则受损害之人则径可请求他人返还,若属有偿处分,受损害之人则可在原受利人,即处分人,因处分所得利益范围内,向原受利人请求返还。此时应以不当得利人善意为限,若其为恶意,则受损之人仍得向其请求标的物、更有所得、利息的返还,如有损害,更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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