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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要求有: 1、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外一方在国内无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递交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件、护照,国外一方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涉外离婚:1。在国内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应当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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