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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友大意造成宿舍大火,您是没有责任的。...
请问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受伤呢?具体的伤残等级,您可以去相关的鉴定机构去做专门的伤残鉴定的,倘若是因为工伤,您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倘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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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在西安读大学,在她学校宿舍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5月30日下午,她宿舍一位同学在玩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宿舍还有其他四位同学都在各自的床上睡觉,这位同学玩了一会离开宿舍了,电脑放在自己床上的被子下面,她离开时其他四位同学都已经睡着了,等这位同学再回到宿舍,发现电脑不见了。现在这位同学上报学校了,她认为在宿舍睡觉的四位同学有责任,要她们四个人赔偿。请问,这件事情她们四个睡觉的同学有没有责任赔偿? 1、有过错的有责任;2、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3、并且4人没有帮其看管的义务
1、农村建筑小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所以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工伤之说;2、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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