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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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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登记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收养人男、女双方应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⑴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⑵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年经济收入、有无子女情况的证明;⑶收养人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⑷被收养人捡拾经过(两人以上签字证明);⑸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⑹被收养人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⑺被收养人捡拾地县级以上报纸刊登查找该儿童生父母的公告(注:报纸公告时间应满60日方可办理收养登记);⑻镇江市社会福利中心出具的《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⑼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被收养人单人1寸照片1张; (10)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到场; 3、收养登记程序: 二、服务时限收养登记法定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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