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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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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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