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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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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普通受欺骗或者蛊惑参加传销活动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没有集体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对于传销组织,通常情形下只有主要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会受到处罚,其余参与者一般不作处罚。 传销组织的负责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区分了直销和传销不同的概念。《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条例还对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该条例规定了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但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传销罪刑。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诈骗罪来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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