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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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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专业。你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纠正下级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上级机关对你的申请答复或者不答复,相应做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回应(你可诉的是被你申请过的上级行政机关,在这里你才是行政相对人;在下级行政处罚的环节,你无权起诉和复议)。诉讼时效为做出答复的3个月,不作出行政答复的情况,是你申请送达上级机关之日60天届满后的三个月内。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八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方面的一种处罚,与刑事拘留相比,从本质上说就是有很大区别的,毕竟刑事拘留只不过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与处罚是完全扯不上关系的。一般被行政拘留都是属于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按照《治安处罚法》中的规定,才会结合实际的违法情形,给予其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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