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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条规...
故意杀人罪有中止情节造成损害的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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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几种情形,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从犯,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但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而且对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属于犯罪中止,可以少判或者不判,但如果是因为害怕或者看同犯已经得手了才没动手,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犯,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法。但现实生活中还应从多方面考虑,比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平时表现等多方面考虑量刑和是否应判处刑罚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如那位被判过徒三缓三的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则撤销缓刑,与新判的罪数罪并罚;如已过缓刑考验期限,则不受影响,也不构成累犯,因为刑罚未执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见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的中止,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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