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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
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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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1.违约瑕疵。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实行修理,三次修理不好退货),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2.损害瑕疵。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2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部分履行。对于部分履行,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4.其他的不适当履行。其他的不适当履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诚信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回收等附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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