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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但并未揭示该罪的内涵。用下定义的方法揭示该罪的内涵,是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的逻辑起点。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刑法学通说在诈骗罪定义方式上的利弊得失,来给信用卡诈骗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刑法学通说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①笔-者认为,这种定义有两个弊病:一是未将诈骗罪与使用诈骗方法构成的其他犯罪从定义上区分开来。例如,贪污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时贪污罪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通说定义。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特征。没有揭示诈骗罪特定内涵的定义,一定不是诈骗罪的科学定义。通观我国刑法学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可以说都存在以上通病。事实表明,对具体犯罪的定义如果不将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囊括进来,无论如何不符合科学的要求。②例如,只有将诈骗罪与贪污罪在直接客体上的不同写进各自的定义,才能将两者真正区分开来。二是未能将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揭示出来。通说定义仅仅将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解释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何谓“骗取”则没有说明。正因如此,刑法理论上有的理解为“占有说”,③有的理解为“交付说”;④也就是说,由于通说定义仅仅对“诈骗”解释了一半,等于基本重复了“诈骗”一语,故引致诸多分歧。正如有的学者针对将“罪名”定义为“犯罪的名称”的做法指出:“它在逻辑上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无非是说罪就是犯罪,名就是名称,罪名就是犯罪名称,因而告诉人们罪名就是罪名。”⑤鉴于上述,笔-者认为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者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而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唯一必要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同理,根据新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法,使与其信用卡交易地位相对的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或财物,从而主要侵犯了信用卡结算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一种金融诈骗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从理论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罪
当事人应当先向相应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然后由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行政部门应当发出行政处罚减免通知书,减免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
1、申诉: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的主体就劳动权利、义务引发的争议时,他们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诉的书面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如果申诉符合劳动仲裁规定,仲裁机构将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规定,他们将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2、仲裁:仲裁员在立案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被诉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并委托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双方当事人需预交仲裁处理费等。仲裁庭在立案后一般应在60日内结案。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仲裁委员会将批准。 3、执行:仲裁委的裁决书下达后,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服仲裁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书将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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