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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可以暂停,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只有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才能做到。...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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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申请中止的途径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探望权一旦终止,基本上就没有恢复的可能了。但对于中止探望权,只有当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探望权才能恢复。但探望权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探望权不会自动恢复,而是要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中止情况消失的,并由法院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的,探望权才能恢复。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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