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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一般受理立案侦查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严重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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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的; (二)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的; (三)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四)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本罪的重大案件是指: (一)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的;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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