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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价费字[1992]314号)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于2004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401号),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根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从事冷饮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第九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第十条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放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二、预防性体检费 根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对从事食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每年进行预防性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收费标准为80元/人次。 三、培训费 根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规定:对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培训收费标准:一般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费:30元/人次(15学时以下,不含食宿);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费:100元/人次(15—20学时以下,不含食宿);管理岗位特定人员培训、考核费:200元/人次(30—40学时以下,不含食宿)。 四、根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章第四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范围内,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的预防性处理、质量检验、现场采样与检测、产品与场所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卫生学技术审核评价等项工作时,可收取委托性卫生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一)食品卫生:(1)食品卫生学评价100元/次;(2)食品、食品专用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产品场所卫生学审查每项按总投资额的千分之5—8收取(省级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级最低不少于500元;县级最低不少于200元);(3)其它委托项目或委托样品的卫生学评价100元/项;(4)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新品种,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卫生学审查1500元/项;(4)预防性卫生学技术审核(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每项按总投资额的千分之5—8收取(省级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级最低不少于600元;县级最低不少于400元);(6)建立和实施GMP管理体系技术咨询每单位5000—10000元;(7)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技术咨询每单位5000—10000元。(二)环境卫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1)环境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办公建筑物、广播电视发射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学校、医院等)的卫生评价每项目按总投资额的千分之0.2—0.5收取,最低不少于1000元;(2)公共场所综合卫生学评价500—1000元/次;(3)供水单位综合卫生学评价500—1000元/次。 五、健康证工本费: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对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防性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发放健康证。健康证工本费10元/人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甘肃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年有以下规定: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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