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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二次手术的,因为手术之后的状态还不确定,不属于伤情相对稳定状态,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
需要二次手术的,因为手术之后的状态还不确定,不属于伤情相对稳定状态,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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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相对稳定即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满应当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jia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jia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jia工资。
未做手术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与是否做手术没有必然联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如果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必须进行手术治疗的,拒绝手术的,属于伤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形,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需要二次手术的,因为手术之后的状态还不确定,不属于伤情相对稳定状态,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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