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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代表股权转让已经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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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等同于股权变动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前,股权变动生效在后。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的变动。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股权转让不等于资产转让。股权所有者是股东,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东权利,资产转让的客体为公司全部资产;股权来源为股东的投资;公司资产来源包括股东投资,公司的经营收益和其他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导读: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实际转让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实际转让 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在此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需要指出,股权交易中,股权的实际转让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股权是既含权利、也含义务和责任的综合性权益,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权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尤其是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公司已资不抵债的股权,受让股权就意味着受让责任和风险。股权的实际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如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让一样,只不过股权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损灭失,而是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利益和风险归转让人,此后的利益和风险则归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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