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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碧思是臭名昭著的传销,并非直销。据新华网报道,早在2013年9月27日,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刘文玺全国“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执法行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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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遗嘱的有效条件的规定。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条阐述了两种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本条第一款讲的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问题。 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法律行为的前提。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进行遗嘱行为要求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能够表达他的真实意思并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遗嘱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它是一种与立遗嘱人的人身关系有直接联系的法律行为,要求遗嘱人亲自进行,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因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本条第二、三、四款讲的是遗嘱有效的另一个实质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遗嘱人在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或者是他人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都是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因为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因此,要求遗嘱必须出于遗嘱人自愿作出,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概念。 (1)胁迫。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不正当的手段预示要使对方在生命、财产、名誉等方面遭受损害,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欺骗。它是指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者捏造虚假事实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 (3)伪造。它是指遗嘱并非由遗嘱人所立,而是由他人假借遗嘱人的名义设立遗嘱。 (4)篡改。它是指将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在内容上作有利于自己的改变。遗嘱被篡改的,所篡改的内容无效。未被篡改的部分,仍然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当然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我们要求刘冰和陆玲的父母先垫付医药费,但其父母以没钱为由拒绝。 答:人家父母拿不出钱,谁也没办法,毕竟人家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2,警察说凶手伤人的刀是小刀,不能算凶器。 答:凶器是要算的,但不一定是管制刀具。 3,学校和实习医院都说自己没责任。 答:学校和实习医院在法律上确实没一点点责任。 4,对方说哥哥这边有5个人出现,他们属于正当防卫,被逼出刀的。 答: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我们不知案件的具体情况。 5,警察说3人以上就算打群架,还在等处理结果。 答:“打群架”并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上叫作“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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