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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二)有禁...
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是: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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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婚姻: (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3)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首先违反婚姻忠实义务,且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是违法的,当然无效;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3、男方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方未满二十周岁,即为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之间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
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l6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而大陆地区法律则无此规定。此外,根据香港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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