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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
离婚时财产归属查不清,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差,如果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差清楚的,而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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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对个人财产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是充分有力,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举不出证据,法院又收集不到证据,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查不清时,对此项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综上所述,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如果不确定的情况之下,应当由其他的方式进行证明,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当进行相应的分割。 4、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对个人财产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是充分有力,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举不出证据,法院又收集不到证据,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查不清时,对此项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综上所述,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如果不确定的情况之下,应当由其他的方式进行证明,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当进行相应的分割。 4、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个人财产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是充分有力,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举不出证据,法院又收集不到证据,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查不清时,对此项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如果不确定的情况之下,应当由其他的方式进行证明,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当进行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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