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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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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四)单位在自管的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
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拴绳、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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