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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一般妻子孕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确有离婚必要的,诉讼程序如下: 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3.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4.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当然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向法院申请。 5.开庭审理。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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