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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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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主要构成在于在审判中没按照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裁判,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进行解毒,也是对自己的职责严重的不负责任,所以将会受到法律所进行应有的审判。并且会对其审判的案件再次进行调查。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或使用不适格条款刻意打击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把犯罪事实和法律条文处罚不一致,颠倒是非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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