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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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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听证以下行政处罚:大额罚款;没收大量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产;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或者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本人参加听证,参考行政强制中听证程序的规定以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先由被处罚人及时地申请听证; 2、然后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组织;再正式召开听证会,通知各当事人参加,并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辩和质证; 3、最后制作听证笔录,并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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