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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一支猎枪和非法持有两支猎枪,虽然在数量上不同,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中并没有数量上的差别,两者都已经触犯了刑法,犯下...
一般来说,得有物证(枪支)才行,但口供承认了,就很麻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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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具体表现如下: 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且持有的; 二、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到法定场所; 3、在禁止携带枪支和弹药的地方。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挪用、藏匿、拒绝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释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2、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我国《刑法》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枪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对枪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枪支,只要行为人对枪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构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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