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合同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业主大会成立和决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容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滥建、乱设摊点、损坏绿地、乱贴乱画、室外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七)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治安、消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情况进行监督;(八)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污染、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排水等情况进行监督;(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十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锅炉等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3人已浏览
372人已浏览
571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