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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承包商过程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 4、对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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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承包商过程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 (4)对竣工日期的争议纠纷; (5)对计价方法的争议纠纷; (6)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
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上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应当分三个层面进行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特殊情况外,不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不同。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第三,《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法院的两个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时结清的合同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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