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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逮捕后到开庭的法律条例都有啥内容?

2022-07-24
关于正在处于监视居住阶段的嫌疑人,是否会被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应该根据当事人是否违规,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进行,无法准确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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