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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认知确认法该方法是指以公众的认知程度作为确定作者的依据。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有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署名人即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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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这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来说,它必然要面对因特网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空间信息构成了我们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涉及到信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公共空间的内容和形式必然会产生影响。就著作权法而言,因特网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另外,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法律规则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生活的影响。在当今,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因特网空间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 1.将他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供互联网用户下载或浏览。一般来说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2.将已在互联网上的作品进行转载或复制。 3.为互联网上非法复制、发行作品提供辅助性服务的行为。 4.利用超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损害其他网站的相关权益。 5.未经允许,网站间相互转载版权作品。 6.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如冒用作者姓名或篡改作品许可使用的条件等。 7.非法破解技术措施的解密行为,使保护版权的技术屏障失去了作用。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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