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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学生有参加暑期工的意愿。为确保参加暑期工的学生的安全,使参加暑期工的学生接受良好的社会实践锻炼和教育,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特制订《关于在校学生参加暑期工的管理意见》,具体如下: 1、本院师生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暑期工。如有违反规定者,后果自负,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各系如根据社会实践教育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暑期工,必须将学生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定专管人员,明确责任。并将组织计划及学生名单报学工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3、各系组织学生参加暑期工,必须与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签订相关协议。
我国《》第三十九条在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三名学生因属于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其家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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