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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向当地水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资料包括:填写采砂申请书的表格内容,张贴好法人、采砂现场负责人的照片,采砂机具照片(申请水采的要采砂船舶照片),申请水采的要附船舶检验合格的相关资料和航务海事部门的意见,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报告,与第三者的协议,采砂点出让了的要附采砂权出让合同和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程序为:在当地水行政主管机关领取采砂申请书,认真填写后附上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需要的相关资料,交到区(县)水务局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区(县)水务局进行初步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市水务局进行审批或者转报审批。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风险提示: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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