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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没有工资,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人民陪审员没有工资,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付的交通、用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补助。 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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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没有工资,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法官的职务,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也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职务自动免除。对于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即使任职期限未满,也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比如,人民陪审员法在2020年决定基础上,增加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员、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名单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些人员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就不能再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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