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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压力罐装燃料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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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分的事故标准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调查或者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三)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四)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一)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三)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六)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七)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并保证资金的投入,在建设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新区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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