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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本级或××市、县)棚改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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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XX。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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