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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开发区、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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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等中介服务费用,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控告。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公共服务,联系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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