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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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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侦查结果; (2)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3)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4)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场所和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单经过; (4)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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