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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回答,我想声明几点:首先我走的时候是有递交辞职信,而且办了学校规定的离校手续(和离职手续是一样的,只不过抬头写的是离校手续);其次,是学校违约违法在先的,这样我可以随时同学校解除合同;不过因为当时比较不懂得法律,只是一直想拿到档案,忽略了用法律手段,所以才拖到08年.现在的确因为学校恶意扣押我的档案导致我实际的经济损失,所以我想请求经济赔偿.另外我想要求学校赔偿我三年的社保费用.当地的一个法官是告诉我说我起诉的话也会判我超过时效,不过另一个律师告诉我说劳动法有保护劳动者的一条就是用人单位一直未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提出经济赔偿就不算超过时效,因此我的情况就是未超出时效.现在在这两者之间我不知道到底该听哪个的,所以请各位律师帮忙出个主意,盼速答,!
各地区的社会保险情况不一样,有的地区事业单位也必须缴生育保险。如果没缴生育保险的单位,应该比照生育保险报销的情况,或者按原先的报销方式,由单位承担检查费用和报销生育费。 如果单位不报销可以向教育局、保险办反映一下,或者在一年内到劳动人事仲裁告单位。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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