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上海十级工伤应赔偿金多少,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年龄、工资,及上海当地所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才可以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十级工伤,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补助金相当于7个月上海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12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第3条规定,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级伤残,为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4331=12993元。另外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条例》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540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